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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辅导期纳税人发生什么情形需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 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 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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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辅导期纳税人发生什么情形需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 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 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 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政策链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2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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