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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多长期限后税务无权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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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2013年9月30日以一项软件著作权作价700万元,增资入股到A科技公司,2020年4月1日经自查发现,2013年自然人股东H,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现需要补缴吗?

答:已过追征期,不需要补缴。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六条还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从财税〔2015〕41号文件上看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应该在2015-2017年三年内分期缴纳700万*20%=140万(假设不考虑该项软件著作权的成本)的个人所得税。

因A科技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自查才发现该笔纳税义务,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因此,A科技公司自然人股东H以软件著作权入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该笔纳税义务已超出五年规定,自然人股东H无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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