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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周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1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此政策内容有何变化?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应该如何理解?该政策是否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政策内容有何变化? 此政策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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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1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此政策内容有何变化?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应该如何理解?该政策是否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政策内容有何变化?

此政策主要内容有三点:一、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广宣费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超部分向后结转;二、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三、烟草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另政策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此政策是旧政策财税[2012]48号的延续并无变化哦!

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应该如何理解?

以案例分析告诉你如何快速理解政策: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个公司的收入及广告费如下,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15%。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甲的广告费的40%由乙企业扣除

项目 甲公司 乙公司
收入 3000万元 8000万元
广告费 700万元 1500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 450万元 1200万元
分摊后可扣除限额 450*60%=270万元 1200+(450-270)=1380万元

表中可见在税务处理中,不是全部广告费的40%分摊扣除哦!是税前扣除限额的40%可以分摊。

该政策是否存在纳税筹划空间?

有人疑惑实际税前扣除额因分摊协议而一增一减,甲乙两个公司的整体来看,税前扣除额其实也没什么变化。但如果甲乙公司税率不一样,或者盈利亏损不同企业进行合理规划列支广告费支出,整体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是会产生巨大影响的哦!

政策链接: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https://www.ky365.com.cn/newfile_view.aspx?id=6397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以上就是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合同分摊的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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