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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医疗设备公司,2010年12月预将一台不含税5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的医疗设备销售给省立医院,省立医院将于2011年6月及2011年12月各付50%的货款给医疗设备公司,2010年12月企业未销售该台设备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如果销售该台设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达到550万元,企业目前处于初创阶段资金压力很大,如何通过筹划让企业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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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医疗设备公司,2010年12月预将一台不含税5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的医疗设备销售给省立医院,省立医院将于2011年6月及2011年12月各付50%的货款给医疗设备公司,2010年12月企业未销售该台设备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如果销售该台设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达到550万元,企业目前处于初创阶段资金压力很大,如何通过筹划让企业减少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缓解企业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筹划前:医疗设备公司与省立医院签订的是普通的销售合同,发出商品时开具发票,该企业2010年12月全额确认收入,2010年12月企业应纳所得税为550万*25%=137.5元,由于货款要到2011年才收到,企业面临的缴纳资金压力过大。

筹划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发票的开具时间也直接影响是否能够递延确认收入。按医疗设备公司如果与省立医院签订一份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合同,收款时间按原合同,并规定发票待收回全部货款时开具,则:

2010年12月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2011年6月及12月每次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经过筹划后2010年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仍为25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没有收到款项的,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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