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 某企业欲将利润分红给个人股东,以分红形式支付,还是以借款利息(账面上有向股东借款)方式支付更省税? 例如:欲分红的金额为1000万 方案一:按分红形式支付 个人股东应缴纳税金:

注册享利

某企业欲将利润分红给个人股东,以分红形式支付,还是以借款利息(账面上有向股东借款)方式支付更省税?
例如:欲分红的金额为1000万

方案一:按分红形式支付
个人股东应缴纳税金:

税种

计税基数

税率

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000,000.00

20%

2,000,000.00

优点:手续简便
缺点:分红属于税后,没有抵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实际付出的现金为:2,000,000.00


方案二:把分红当做支付给个人股东的借款利息1000万
支付利息应个人股东应缴税的税金:


税种

计税基数

税率

应纳税额

营业税

10,000,000.00

5%

500,000.00

营业税所属城建税

500,000.00

7%

35,000.00

营业税所属教育费附加

500,000.00

5%

25,000.00

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000,000.00

20%

2,000,000.00

合计

2,560,000.00

优点:支付利息1000万,可去税务代开普通发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税金:10,000,000.00*0.25=2,500,000.00
缺点:手续相对繁杂
实际支付的现金为:2,560,000.00-2,500,000.00=60,000.00

比较:通过以上两个方案比较,方案二实际支付的现金比方案一少
结论:方案二优

相关的依据如下:
一、营业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境内个人或者企业的贷款行为并未作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指定。原则上,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三、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所付出的利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解读:出借方应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并将发票交给支出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解读:以上条款均属于对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规定,具体文件详见下文)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解读:出借方应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并将发票交给支出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个人对外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及附加。)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摘自国税函[2009]777号文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摘自财税[2008]121号文

解读:例如您企业向法人的借款金额是3000万,而企业权益性投资是1000万,根据本规定,您企业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即按2000万来计算借款利息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

相关文章:
股息、红利收入: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94

利息支出及汇况损益: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5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以上就是关于"分配利润有绝招,看我如何巧分配"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