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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的形式有哪些?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粤港澳大湾区给予境外人才的补贴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远洋船员享受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享受哪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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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摘自财税[2012] 40号文

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三)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7〕60号文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摘自财税〔2019〕31号文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 1日止执行。

摘自财税[2014]24号[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

现就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三、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四、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海事管理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远洋船员身份认定、在船航行时间等有关涉税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文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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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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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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