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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纳税人义务特殊规定,包含进口货物的纳税人、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货物期货交易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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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摘自国税发[1993]155号文

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

1.2、租赁、承包企业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文

1.3、货物期货交易的纳税人

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摘自国税发[1994]244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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