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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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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摘自财税〔2019〕13号文[全文废止]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全文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财税〔2019〕13号文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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