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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30 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人上缴国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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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30 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人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l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六)受灾地区企业取得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免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58 号)规定:“自 2013 年4月20日起至 2015 年12月31日止,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自通知》(财税 [2013] 8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取得的以下收入,不计人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 81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 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九)其他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85号)明确规定:“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下列对非洲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底。”

1、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准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等形式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人等投资收益。

2、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暂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人以及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关于"其他专项优惠"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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