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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公司为了加强与客户的互动,和客户联合在客户企业内部举行一个有奖活动,A公司提供赞助,给优胜者发放现金购物卡奖励,该活动模式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以及是否有更好的方式来减低税收负担呢?给优胜者的奖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才能避免公司的税收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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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了加强与客户的互动,和客户B公司联合在客户企业内部举行一个有奖活动,A公司提供赞助,给优胜者发放现金购物卡奖励,该活动模式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以及是否有更好的方式来减低税收负担呢?

答:该案例中公司是赞助客户现金购物卡奖励,该现金奖励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赞助支出所指的赞助支出不同,实施条例所指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作纳税调增处理。该案例中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是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那么颁发给优胜者的奖金是否由我司代扣代缴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由谁支付奖金,谁就是扣缴义务人。如果在方案里体现由A公司提供奖金购物卡,由客户来发放奖金,这样就明确了奖金的支付人为客户,那么客户就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是由A公司发放现金购物卡给优胜者,那么A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因此在制定相关活动方案时如果明确出来,就可避免相应扣缴义务不明确产生的涉税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实际上就是我们对客户购买产品的激励活动,如果以奖金的形式奖励客户,就无法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那么我们在做在营销活动方案的时候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方式。

因为以上3中方式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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