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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哪一联次是给销售方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二第四条规定:“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作为收购单位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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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哪一联次是给销售方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二第四条规定:“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四联: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作为收购单位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收购单位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收购单位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因此,收购发票的记账联是给销售方的,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的记账凭证。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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