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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机关对新旧外贸型出口退税征管有何不同?实务操作中关于出口退税企业的上游供应商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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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文规定,国税机关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按类别分类管理,退税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及四类。
在实际操作中,国税机关对新设立外贸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与老外贸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退税征管上有以下几点区别:
1、新企业税务机关退税管理类别一般认定为三类,主要以稽核比对信息为主,即外贸出口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报关单)与取得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进行比对,比对时间为3至5个月左右(含省外);
2、新企业单批次申报退税超10万元以上,可能会被国税机关函证,目前税务部门没有限制月退税批次的次数,建议新企业每批次申报退税金额控制在10万元以内,退税金额超过10万元可以分多批次申报。
3、新企业第一年申报出口退税达到7个批次以上,在第二年的三、四月份左右,国税机关会根据新企业的纳税信用情况及申报的批次进行退税管理类别调整。
4、老企业如果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可以优先办理出口退税,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5、老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注意:在实务操作中,如果上游供应商(或厂家)是新设立的企业,为国税机关重点函证对象,上游供应商经营年限短且已办理注消的更是国税机关重点关注目标。建议外贸企业在选择上游供应商时尽量规避此风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政策链接:
增值税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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