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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如何纳税? 答:包装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货物并作为货物组成部门的包装物; (2)随同货物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货物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售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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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如何纳税?

答:包装物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货物并作为货物组成部门的包装物;

(2)随同货物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货物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售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对于前3种包装物,属于货物销售范畴,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该随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4种情况,即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而收取押金,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予以确定,即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一情形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有关的。

如果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与销售货物无关,则无论是否退还押金,均不征收增值税。对租金和不退还的押金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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