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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如果个别高管是以出差考察带旅游名义,是否可以直接做入差旅费,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代扣个税。 根据财税[2004]11号文,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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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个别高管是以出差考察带旅游名义,是否可以直接做入差旅费,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代扣个税。

根据财税[2004]11号文,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旅游营销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752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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