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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注册一个批零兼营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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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注册一个批零兼营的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劳动合同的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在2005年底之前新办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最长可享受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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