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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该注意什么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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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发现,甲公司安置二名残疾职工高高、兴兴,与残疾职工均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高高每月工资3000元,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但是甲公司未足额为高高缴纳五险一金;兴兴每月工资5000元,其中2000元作为补贴用现金发放,甲公司已为兴兴足额缴纳了五险一金。甲公司安置残疾人员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100%加计扣除。
经审计,甲公司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金额不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第三条:“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一,虽然高高每个月工资3000元已通过银行发放,但是甲公司未为高高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因此,高高每月3000元的工资不能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第二,虽然兴兴每月工资有5000元,但是其中只有3000元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所以兴兴只有3000元的工资可以100%在企业所得是前加计扣除。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人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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