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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母公司该如何计算股转时可扣除的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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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转增的股本可否作为投资成本的一部分进行扣除?
 答:①在会计处理方面:子公司以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只是股东权益内部结构的变化,不影响母公司可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故母公司不应做账务处理。
②在税务处理方面: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母公司在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时候可以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母公司视同先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母公司先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股东再以股息、红利收入对子公司进行投资,增加股本。因此,子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母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股本部分应视作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当企业股东符合上述免税收入的条件时,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股本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母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增加股权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形成投资资产,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由于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可以分解为两步,首先该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第二步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增加股本。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该部分应该作为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计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需特别注意的是,母公司账面虽没有进行账务处理,但母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需申报A107010表格。申报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经以上操作后,母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才可以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部分计入股权的成本中。

相关链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之股息 红利收入 - 会易网  
https://www.ky365.com.cn/article/shuifazhishiku/cm48266.html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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