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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企业采取的“先分后税”原则,能有效避免双重税赋,广受一般投资者欢迎。那对于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实缴出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需要按照0.5‰计算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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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采取的“先分后税”原则,能有效避免双重税赋,广受一般投资者欢迎。近年来,私募资金、风险投资类企业发展迅猛,日渐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这类企业多以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合伙人出资金额动辄以亿元为单位出现。对于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实缴出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需要按照0.5‰计算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国税发〔1994〕25号文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基金类合伙企业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核算。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均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根据(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合伙企业出资额只要会计核算时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即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以实务为例,12366北京中心2020年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做出答复,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在第57点做出答复,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缴的认缴出资额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浙江财税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2020年1月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做出答复,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提醒: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认定不一致,具体需要以所在地税务局规定为准。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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