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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2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我公司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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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2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我公司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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