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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三为英国国籍的华人,2020年以前常驻新加坡工作生活,2020年张三来中国发展,就业于中国的A公司,任职岗位为技术总监,2020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了185天,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50万元。问题1:张三如何缴纳个税? 答:张三需按照中国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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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为英国国籍的华人,2020年以前常驻新加坡工作生活,2020年张三来中国发展,就业于中国的A公司,任职岗位为技术总监,2020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了185天,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50万元。问题1:张三如何缴纳个税?
答:张三需按照中国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住所不等于住房,也不等于国籍,而是根据个人习惯性居住地作为判定标准。
综上,在2020年,张三作为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5天,符合中国居民个人的条件,按照居民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问题2:若于2020年,张三同时取得在新加坡工作期间的工作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需要并入中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吗?
答:张三同时取得在新加坡工作期间的工作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并入中国的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文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可知,张三2019年不在中国境内,符合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的条件,则2020年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即来源于新加坡工作期间的工作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在中国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意事项:
(1)实务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没有强制要求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才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无需备案,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主。
(2)2020年,张三为中国的居民个人,是否也为新加坡的居民个人,应根据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法界定,若也被界定为新加坡的居民个人,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逐条判断归属于哪一国的居民身份。再根据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以及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定,确认张三最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实务操作中,张三被两国都认定为居民个人时,可将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拿到新加坡去抵减,将新加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拿到中国抵减,抵减的限额不超过按照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问题2可知,张三2020年在新加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据中国税法,在中国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张三在新加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拿到中国来抵减。
问题三:张三是否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答:2020年,张三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020年,张三做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4:张三需要在什么期间内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答:张三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张三2020年取得的工资薪金,需要在2021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
张三2020年首次申报个税时,无法判断其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文第五条规定,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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