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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如何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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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政府实际交付土地给A公司,A公司在2019年4月需要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采集,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季度缴纳。A公司存在一些客观原因,拖至2020年8月才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采集。若电子税务局系统尚未开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一般企业都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前往税务局窗口办理。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需注意以下要点:
1、提供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一般有后附该地块的大致面积位置,以及地块名称,税源信息采集时,需录入地块名称信息。
2、企业最好做一份建设用地交地报告表,这个表格全国各个地区的模板是不一样的。目前以福州市长乐区为例,主要的内容如下:


3、确认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是新征用土地还是招拍挂形式取得的,若为新征用土地,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若是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文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A公司为例,A公司取得10万平方土地,但是土地是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所以该土地适用(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A公司的情况,A公司在2020年8月才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实际土地取得时间在2019年3月,那么A公司需要补充申报往期漏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滞纳金。
以下是电子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需要填列的信息:
1、土地编号是税务局系统随机给出的编号,不是宗地号,只需按照下拉菜单显示的编号选择即可。纳税人类型有五大选项,企业选择实际使用人即可。带有红色标星号为必填项,这些内容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交地报告表填写。没有标星号项目需要根据土地证填写,大部分情况土地证晚于实际交地时间,所以这些内容为非必选项。
2、地块的单价,最好咨询所属专管员或者税务局窗口工作人员。具体填写信息如下图所示: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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