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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产型企业a处于初建期间,各项生产线还处于建设期,此时的试运行收入在会计和税法上如何处理呢?在会计核算上试产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不确认收入,那么在税法上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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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生产型企业A处于初建期间,各项生产线还处于建设期,此时的试运行收入在会计和税法上如何处理呢?
答:在会计核算上试产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不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发生的收入和成本都直接计入在建工程。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界定的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并不属于日常活动。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对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产品也是不应确认收入和成本的。
在税法上,对试生产、试经营收入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要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不可以冲减在建工程。根据国税发(2009)79号文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如有试产收入,报税时,应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纳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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