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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单位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能否税前扣除? 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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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能否税前扣除?

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贵单位因超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计入材料成本并在结转收入当期税前扣除。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24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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