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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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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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