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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分公司之间分摊费用可否税前列支?共同产生的费用要如何分摊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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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2020年1月甲公司的总公司召开年会,年会费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结算,发票也是开给总公司,总公司再按各公司参会人员的人数占比向各公司收取年会费用,甲公司咨询其支付给总公司的年会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答: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甲公司支付给总公司的年会费用属于与总公司共同接受应税劳务(年会)产生,并按甲公司参会人员的人数比例进行分摊,总公司统一支付年会费用。根据文件一的规定,甲公司分摊该项费用可以以总公司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笔者认为甲公司对该费用税前列支时应同时备齐以下资料:
1、召开年会的通知文件;
2、关于年会费用分摊方式的说明;
3、年会费用的支出清单(如果有发票复印件更好)及分割单;
4、所有参会人员的签到表;
5、年会的视频及照片;
6、其他有关年会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资料。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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