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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全面推行的当下,自然人转让仅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已成为商事活动中的常见情形,由此引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争议也日益增多。结合实务案例,本文就该类股权转让的个税计算争议、不同口径及背后逻辑展开解析。

注册享利

一、案例基本情况
甲公司2020年1月注册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张三持股20%、李四持股20%、王五持股60%。
截至2025年2月股权转让当日,李四、王五已完成全部实缴出资,合计实缴资本金800万元;张三所持20%股权仅办理认缴手续,始终未实际出资。随后,张三将名下20%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李四。经核查,该公司无房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大额资产,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60万元。
2026年5月,张三收到税务核查通知,税企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产生重大分歧,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计税方案。
二、两种计税口径及税额差异
(一)税务机关计税口径:税务机关沿用传统净资产核定思路,将公司全部实收资本与未分配利润合并作为计税基数,按持股比例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公式:(800万元实收资本+60万元未分配利润)*20%持股比例*20%个税税率=34.4万元;
(二)股权出让方主张计税口径:张三提出,800万元实收资本由李四、王五实际投入,相关权益归属于实际出资股东。本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应享有该部分资产收益,计税基数仅应统计全体股东共享的账面未分配利润。计算公式:60万元未分配利润*20%持股比例*20%个税税率=2.4万元。
(三)税额差额:两种计算方式下,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2万元。
三、争议核心与政策法理分析
本次纠纷的核心问题:未实缴的认缴股权,能否直接套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中的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根据67号公告制定于注册资本实缴制为主的阶段,其明确的净资产核定法,适用前提是全体股东足额完成实缴出资。在部分股东未实缴的情形下,简单将其他股东的实缴资本,计入未实缴股东的股权价值,既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也违背市场交易逻辑。
从市场定价角度来看,未实缴股权附带法定出资义务,行业及权威财税口径公认其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未实缴股权价值=全体股东共享留存收益−对应认缴出资额
结合本案数据测算:60万元*20%-200万元=-188万元该股权实际为负资产,因此0元转让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形。
同时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股东无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公司日常现金分红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一般无法参与现金分红。但账面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是依附于股权本身的共享权益,在股权转让环节,需按照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进行划分。该处理原则,也是当前财税实务、权威财税期刊统一认可的执行标准。
四、总结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处理未实缴股权的股权转让个税业务,不能机械套用实缴制下的传统净资产核定规则,需结合股东实际出资状态、股权附带的出资义务、公司法权益分配规则,综合判定计税基数。
为规避股权转让引发的涉税争议与税务风险,在此给出实务建议:自然人办理股权转让时,可优先完成股权实缴手续后再进行转让,减少税企分歧。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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