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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将财政拨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合理? 回复: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企业取得各项财政性资金应单独核算。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收入与支出分别核算。 1、在“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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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将财政拨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否合理?

回复: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企业取得各项财政性资金应单独核算。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收入与支出分别核算。

1、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政府补助”,并按照所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类型分设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取得的不同种类财政性资金。

2、发生财政性资金支出时,应按照资金拨付文件中规定的专项用途,单独设置各项费用、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明细帐。

补贴收入,详见: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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