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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100%持有香港B公司,同时100%持有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因上市需要,将组织架构转为A公司100%持有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再100%持有C公司。香港B公司有利润,香港公司重组如何适应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香港B公司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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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100%持有香港B公司,同时100%持有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因上市需要,将组织架构转为A公司100%持有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再100%持有C公司。香港B公司有利润,香港公司重组如何适应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香港B公司需先区分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因此,可以通过香港B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将其确认为居民纳税人。
文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
文件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
......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
文件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因此,香港B公司重组不适用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果香港B公司是非居民企业,则不适用资产划转,因为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是限定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权、资产划转;如果香港B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根据《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将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就可以符合A公司将100%持有的香港B公司的股权划转给C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文件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政策链接: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规定 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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