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
各尊敬的纳税人: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目前非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正常进行网上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暂时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省局正在对相应软件进行修订,将于近期开通,届时另行通知),请纳税人抓紧时间进行申报,务必按时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现就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
凡属我市国税系统管征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年度终了后应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纸质申报表,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2013年12月或201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11张附表);
由总机构分配税款(包括分配税款为0的)的二级分支机构报送《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样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说明)(二级分支机构无财务报表的可报送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表);
3.汇总纳税总机构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当年度发生并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业务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5.当年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项目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附送相关损失证据材料,各类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汇总表进行清单申报或者专项申报;同时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等报表的电子申报。
6.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7.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应在搬迁开始年度和搬迁完成年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等文件的规定,向迁入地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时附送相关资料,其中《开发产品(分楼盘)情况调查表》还要同时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申报征收?行业税源信息采集”报送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报表信息必须一致)。
9.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鼓励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以下纳税人未能提供的,视为纳税风险较大企业,作为评估或检查的重点对象:
A、汇总纳税总机构;
B、房地产开发企业;
C、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D、当年申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E、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类型企业。
10.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其他附表;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企业: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还应附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上述纳税人涉及的优惠备案、资产损失扣除等事项的具体办事指南详见福州国税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下载中心-表单证书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备案、申报事项指南表”。
四、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办法
1、查帐征收纳税人(除按规定计算比例分摊税款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采用离线填写与在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使用的软件为《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易财税软件”),目前"易财税"客户端已经进行升级,已安装"易财税"客户端的用户,系统将自动升级到新版本;未安装"易财税"客户端的用户可以到本网站“办税指南--税务软件”或“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税务软件”点击下载并安装“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A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消费税申报客户端”,具体操作请参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特别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有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除了要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还要填报《开发产品(分楼盘)情况调查表》或者各类资产损失申报明细表、汇总表、报告表。
2、按规定计算比例分摊税款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的方法不使用易财税软件,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网上申报的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办税大厅??纳税申报??201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进行申报;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的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网上申报的方法相同,即直接登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的办税大厅选择“201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B类)”进行申报;
4、超过申报期限和申报提交成功后需更正或补充申报的方式
对上述两种情况,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表逻辑审核,建议纳税人仍用易财税企业端软件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填写完毕保存成功后,拷出.xml格式文件,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一并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进行申报,避免可能因为自行填写的申报表不符合逻辑关系无法申报成功而造成多次往返申报。
(二)“易财税软件”业务性质分类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业务属性分为:非汇总申报、全辖申报和本级申报三种模式。
企业按下列规则选择网上申报的业务性质: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17类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本级申报”业务属性进行纳税申报,并汇总填报本级(二级)及所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情况;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选择“全辖申报”业务属性进行纳税申报;
3、非汇总纳税企业选择系统自动带出的“非汇总申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其他
无论是否通过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应附送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表填写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易财税软件”自动带出提示的相关涉税信息(如:申报表类型、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免税额、亏损额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实后再进行申报。
为避免网上申报数据拥堵,请广大纳税人尽早办理网上申报事宜。纳税人如有特殊申报业务或未尽事宜,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其他注意事项:
(一)注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栏次内容时,企业应注意,只要发生表三涉及的相关业务,无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均要求填报本表第1列的“帐载金额”和第2列的“税收金额”。
(二)申报口径调整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的调整,年度申报口径说明相应作如下调整:
1、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填表说明增加:填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
2、附表十一“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3、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填表说明增加:填报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项目亏损额(以正数填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1、《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度起执行,在相关规范性文件未下发前,为保证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的完整、准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申报部分栏目按以下口径申报:
(1)为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正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同时增加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和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栏;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当年发生将以前年度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且该部分收入以前年度已做视同销售处理或通过其他方式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的,则该部分结转的销售收入应同时减少计入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和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栏,出现小于0 的,以负数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金未在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中体现的,可增加填列至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纳税调减金额栏目;以后年度该笔收入结转完工时,已经扣除的相应税金金额应在当年度相同栏次以纳税调增金额填列。
(3)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仍按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方法计算后填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予以税前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预征税款,应在取得预售收入、销售收入年度税前扣除;属于项目清算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在项目清算年度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尚未清算,预提但实际尚未缴纳的清算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应进行纳税调增。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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