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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向境外单位购买软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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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税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无形资产中,有一项外购软件Salesforce,为向境外单位购买,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款项使用美元支付给境外单位。经了解,该软件购买后主要在境内使用。税审人员认为该无形资产未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完税证明,其摊销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甲公司在购买该软件时,应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税费,或者取得境外单位已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据,其购入的软件在摊销时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增值税
甲公司向境外单位购买软件Salesforce主要在境内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甲公司应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甲公司日常记账时外币折合人民币采用的是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因此甲公司应该按照支付境外单位的美元金额乘以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出人民币销售额进行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应该按照支付境外单位的美元金额乘以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出人民币销售额,按10%的税率,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完税费后取得完税证明,其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摊销额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否则,不仅该软件的摊销额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还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收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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