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的业务,注册地在福州市,其临时为客户提供发布广告的服务,A公司经营范围里没有“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客户要求A公司开具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A公司可以开具吗?
答: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文件二:根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因此,判断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的标准如下:
1、业务是否真实
2、票和货/劳务/服务是否一致
3、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
4、是否由自己名义开票发票
A公司按照实际提供发布广告的服务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会计咨询福州国税征管科,征管科答复:“如果是临时业务,无需增加经营范围,可以向国税申请增加广告发布费6%税率,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笔者总结: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超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各地政策不一致,建议发生超营业范围业务时,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如果是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但是需要保留业务资料以备应对后期税务局质疑。
如果是经常性业务,建议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再去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最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政策链接: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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