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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某单位采购一批原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再验收时发现实际运到数量与装货数量有偏差,运输企业对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某公司收到赔偿款20万元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同时赔偿款是否要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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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采购一批原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再验收时发现实际运到数量与装货数量有偏差,运输企业对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某公司收到赔偿款20万元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同时赔偿款是否要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运输公司实运数量与装货数量的偏差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收到的赔偿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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