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是的。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
问: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是的。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对这号文件的理解要注意结合个税对免税福利费的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2)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链接:
生活补助费范围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51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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