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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发费用的精准归集是企业财务合规的核心环节,更直接决定其能否顺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红利。然而,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三种主流口径对研发费用的认定规则存在显著差异,给企业实务操作带来诸多困惑。本文将解析三种口径的适用场景、依据文件及核心目的,并深入对比研发试制品出售、股份支付费用、委托研发费用等关键支出在不同口径下的处理差异,为企业准确把握政策边界、优化研发费用管理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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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精准归集研发费用不仅关乎财务合规性,还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红利的获取及运用直接相关。然而,不同政策法规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存在差异,常见的三种标准分别为:
1)会计口径(基于财务核算视角)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依据认定管理办法)
3)加计扣除口径(基于税前优惠政策)
企业在上述三种不同标准下核算研发费用的具体规则如下:会计口径主要应用于财务报表编制与项目成本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其核心目标是如实反映经济实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复审工作,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其主要目的是评估研发投入强度(即研发投入占收入的比例);加计扣除口径则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其关键在于清晰界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范围,该标准采用正列举方式,未被政策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这体现了不同业务场景下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核算规则的差异,以及各自所遵循的政策文件与核心目标。
鉴于三者的用途有所区别,其汇总的范畴与准则必定会有所不同。期望三者的数额完全相等既不切实际,也缺乏合理性。核心在于差异的缘由应当合情、有凭据且契合各自的规定。
下文将以表格形式对三种口径下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对比分析。总体来看,核算范围表现为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加计扣除口径。 

项目 会计核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加计扣除 差异
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加计扣除限于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例如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另外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直接投入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
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房屋等建筑物租赁费不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在用建筑物折旧费以及长期待摊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著作权、商标权摊销费用可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设计试验等费用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会计据实核算。高新口径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出部分需剔除。

重点差异解析
1、研发试制品出售不同口径的处理不同。详见《研发样品出售在会计、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同口径的处理》(作者:林楠,网址:https://www.ky365.com.cn/caishuiredian/yg51004.html)
会计口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准备对外销售的试制品(产成品),其相关的材料成本需转入存货,销售时确认收入和成本。这部分材料成本不计入研发费用。体现核心目标真实原则。
高新认定口径:不要求扣除对外销售研发试制品的成本。只要是为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即使最终形成可销售产品,其成本仍计入研发费用。也就是即使后期对外销售仍不改变曾经研发投入的属性,更能体现研发强度原则。
加计扣除口径:与会计口径类似,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其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需计入产品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界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2、股份支付费用要区分情况
会计/高新口径:研发人员人工费计入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口径:仅限“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且需满足可税前扣除(即行权/归属时点确认)。尚未行权的期权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需在行权年度扣除。(与所得税税前扣除口径一致)
3、委托研发费用的处理
会计/高新口径:通常按实际支付金额全额计入研发费用(高新认定明确允许)。
加计扣除口径: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境内委托),且关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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