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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受赠单位名称

公益性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1

2

3

4

5(2-4)

6

7(5+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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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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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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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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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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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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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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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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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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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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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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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 计

本表是本次申报表修订后的新增内容之一。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税收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项目不在本表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等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纳税人本年捐赠支出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各行按照不同的接受捐赠单位填报、各列按照公益性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

(一)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二)捐赠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45号)的精神,县级阻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但其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如果接受捐赠的团体不在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之内,则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属于不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

政策链接:

捐赠支出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53

以上就是关于"捐赠支出"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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