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外地一级建筑公司在本地办理分公司,那请问我方需要备齐哪些资料?
回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
问:外地一级建筑公司在本地办理分公司,那请问我方需要备齐哪些资料?
回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三、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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