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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股权转让税务稽查力度加大,本文梳理九大股权转让涉税自查要点,结合实务案例讲解分红筹划、股权定价、出资实缴、资产减值、报表重分类、长投账实核对、资产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个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风险。指导企业规范账务、留存资料,规避税务补税、稽查预警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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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股权转让处于税务最严监管态势,企业开展股权转让业务前应做好涉税自查,达到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1、企业因股权架构调整实施股权转让(如职能部门公司化、按业务板块拆分设立主体等),若标的企业账面存在大额未分配利润,可优先考虑先分红、后转让的操作思路,规避重复征税风险,不同性质股东涉税处理如下:
1.1、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
若采用先分红,再转让股权模式:原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分红后标的企业净资产下降,再实施股权转让,可按对应净资产水平定价,仅在分红环节产生一次纳税义务。若直接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包含在股权转让对价中,原股东就全部溢价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标的企业账面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后续向新股东分配时:
①如新股东为自然人,新股东取得分红仍需缴纳20%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产生同一笔留存收益双重征税结果;
②如新股东为居民企业,取得分红可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但该部分利润最终向下穿透分配至自然人,仍需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1.2、转让方为居民企业法人股东
若采用先分红,再转让股权模式:原法人股东取得分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分红后净资产降低,再实施股权转让,转让环节溢价相应收窄,分红部分不产生企业所得税。若直接转让股权:对应未分配利润部分体现在股权转让所得中,全额并入转让方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标的企业向新法人股东分配该部分利润,虽居民企业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利润最终穿透至自然人时,仍需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形成重复征税。
2、若为实质关联方之间股权转让,原股东已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即使公司净资产为负数,也尽量不要签署零元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按零元协议取得股权,后续受让方再次转让该股权时,原股东已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作为受让方的股权计税成本予以扣除,将造成税基虚高。实务中股权转让定价一般不低于股权对应的实收资本金额或净资产。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做好股权变动台账登记,关注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避免转让款未实际支付;完整留存全套股权转让交易资料,防止后续再次转让股权时,无法扣除本次受让股权的成本。
4、拟发生股权转让的企业,尽量做到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实缴到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收入可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若股东之间实缴出资不同步,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对应的企业净资产权益,即使股转无对价,税务机关也会按照净资产权益核定计税,此时该股东股权的计税扣除成本为0,股权转让环节将显著增加其税收成本。
举例:甲公司新设后即发生股权转让,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张三持股80%,已实缴80万元;股东李四持股20%,未实缴任何出资。李四将其持有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王五。甲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万元,税务机关按净资产份额核定李四股权转让收入=80万元×20%=16万元;李四股权计税成本为0元,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6万元×20%=3.2万元。
5、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规定做坏账核销,通过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对过期、变质存货按流程做报废处理。上述资产损失、减值计提会计上会减少当期损益,进而冲减账面未分配利润,降低股权转让对应的净资产。
提示:企业所得税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实际发生资产损失,应当留存完整证据资料,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不得在股权转让前突击无依据计提减值、确认损失,否则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
6、报送的财务报表中,除未分配利润外,其余会计科目原则上不应出现负数余额。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往来科目重分类调整(调表不调账)。若未做重分类,报送报表后按准则完成重分类,会造成资产总额被动增大。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一旦超过5000万元,将不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前期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5%)需调整为25%,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7、股权转让前,需核对投资方账面长期股权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核实两者差异的形成原因,防范账务处理错配带来的涉税风险。
比如:股东公司实际为股权投资,投资方账面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但被投资企业账务处理错误,将投资款计入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未履行增资程序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该情形下税务机关可将该笔款项认定为股东无偿捐赠,要求被投资企业转入营业外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8、被投资企业账面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股权转让时,应提前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重要依据。
9、完成股权转让后,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及所得税;即便为零元转让,也应当按要求完成对应纳税申报,不可直接不申报。同时规避申报低级错误:例如股权转让实际为0元、实收资本亦为0元,但印花税计税依据错误按照认缴金额(如200万元)填报。该类错误申报会向税务系统传递异常数据,容易触发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可能据此认定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交易对价为认缴金额,进而重新核定转让收入。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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