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单样式:
A107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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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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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生产的产品名称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基本情况 |
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 |
综合利用的资源 |
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
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 |
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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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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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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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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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收入总额。即企业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练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其规定的技术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进一步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7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人分开核算,投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
政策链接:
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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