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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本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该如何处理?对方认证和未认证的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回复:一、销售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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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该如何处理?对方认证和未认证的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回复:一、销售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可由销售方所属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一起交给购货方可以做为进行认证抵扣的凭据。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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