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收到林业局拨付的专项补贴收入,因林业局资金拨付单上备注为税收奖励,税务局纳税评估时认为税收奖励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不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
经核实该笔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且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所符合的三个条件,向税务局补足资料后可按不征收税收入进行要核算。
一、补充资料:
1、企业提供该笔资金专款专用的拨付文件;
2、提供林业局的拨付该笔资金的相关记账凭证、拨付证明、转账凭证;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操作要点
1、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必须指定拨付资金的专项用途;
2、企业能够对不征税收入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链接:
补贴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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