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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单位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产生的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示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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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产生的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示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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