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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 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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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4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 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 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 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政策链接:

加速折旧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6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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