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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了,现在要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要注明哪些内容? 回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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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了,现在要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要注明哪些内容?

回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内容刊登遗失声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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