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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从事国外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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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国外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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