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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发现,虽然2017年已经颁布新收入准则,但众多非上市公司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并未使用“合同资产”科目,或者错误应用该科目。那么,在新收入准则下,应当如何正确使用“合同资产”科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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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原收入准则做了重大修订,其中新增了“合同资产”的概念。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评估合同资产的减值,该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具体区别是什么呢?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且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而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且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取决于其他条件的收款权有:定期验工结算的工程结算差、竣工验收后还需最终结算的款项、质保金、取决于第三方行为的收款权等。

        案例说明:

        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100万元,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运达乙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安装完毕并试运行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7%,同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在合同物资最终验收合格后,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

        案例分析:

        在甲公司将合同标的物运达乙公司指定交货地点安装完毕并试运行合格,已同时满足: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甲公司即可将合同全部不含税价款确认收入。但此时,甲公司仅可确认97%的含税价款为“应收账款”,剩余3%含税价款应确认为“合同资产”;待质保期满且在合同物资最终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才可将合同总含税价款的3%确认为“应收账款”。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若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合同资产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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