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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其他应收款,是用于核算应收货款以外的各种款项,它就像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税务局在稽查的时候,其他应收款往往就是重点的稽查对象。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不进行处理将会产生很多涉税风险。 对此会易网主编为您罗列了以下两点常见的税收风险,供您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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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是用于核算应收货款以外的各种款项,它就像一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税务局在稽查的时候,其他应收款往往就是重点的稽查对象。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不进行处理将会产生很多涉税风险。

对此会易网主编为您罗列了以下两点常见的税收风险:


一、股东长期借款未归还的风险

(一)税收风险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综上,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时,企业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建议股东至少做到在年末的时候能把钱还给公司。这样,哪怕第二年再借出来,也会相对安全一些,最好还款和借款之间最好要有一段时间差。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企业无偿借款给股东没有收取利息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利息按不低于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计算,按6%缴纳增值税。


(二)债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或股东们都是亲戚关系,那么这笔债务不会有人去追偿。但是一旦公司发生了股权变更,新股东就会要求借款股东归还所欠公司债务。还有,如果公司原来就有外部债务,比如银行借款,并且股东又借走大量资金的,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借款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违法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或股东们都是亲戚关系,那么这笔债务不会有人去追偿。但是如果公司另有第三方小股东,借款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又没有取得小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一旦举报成功,大股东的借款行为无论被定性为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大股东因为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资金安排上有极大便利,所以占用公司资金一定要有相关的手续,不要迷信口头约定。要防止上述三类风险,建议采纳下面两个建议:

1 借款之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私下的行为;

2 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利息,企业逐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


二、员工长期借款未归还的税收风险

实际工作中员工向企业借款长期挂账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是员工向企业借款而长期未还;二是预支款项但未取得发票一直挂账的。

1、个人所得税

员工向企业借款而长期未还的情形,根据《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员工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预支款项但未取得发票一直挂账的,会计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已经支出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取得发票,都应作为当期的费用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的,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以上就是关于"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会有哪些税收风险呢"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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