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 W公司在2020年的年底办理了公司的地址跨地区迁移变更,由于医社保需注销后重新办理登记,因办理时间过长,导致其12月份的医社保是跨年度补缴。补缴的医社保员工个人承担部分,W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是根据实际扣回情况,申报在员工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扣除数中。那么,W公司的财务人员做法正确吗?补缴以前年度的医社保可以在当年的综合所得中扣除吗?

注册享利

W公司在2020年的年底办理了公司的地址跨地区迁移变更,由于医社保需注销后重新办理登记,因办理时间过长,导致其12月份的医社保是跨年度补缴。补缴的医社保员工个人承担部分,W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是根据实际扣回情况,申报在员工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扣除数中。那么,W公司的财务人员做法正确吗?补缴以前年度的医社保可以在当年的综合所得中扣除吗?
就这一问题,我们咨询了会易网的专业人士,得出的结论是:补缴的以前年度医社保,是不能在当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扣除的。理由如下:虽然表面上该医社保费用的申报及缴纳是发生在2021年,但就实质而言,这一费用的所属期还是2020年,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专项扣除是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政策依据: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那么,W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怎样的呢?
这里建议W公司更正原所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补缴的这一部分医社保在其正确的所属期内申报扣除。或者,建议W公司员工在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更正原专项扣除数据,追补扣除补缴的这一部分个人承担医社保费用。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以上就是关于"补缴以前年度医社保,能否在当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中扣除"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