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跨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预缴税款后合同终止,己预缴税款能否在机构所在地抵减其他项目应缴税款?

注册享利

背景介绍:A建筑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福建省内,主营建筑服务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于2019年12月A企业承接建筑劳务分包项目3000万,项目地为山东,A企业在当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收到该项目劳务分包预收工程款100万元,A企业在当月开具发票100万元,并在劳务发生地按简易计税预缴税款,账上也确认了收入。2020年1月因某些原因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终止,A企业在当月退还预收工程款100万元,并在当月开具红字发票100万元。问:A企业该笔预缴税款能否在机构所在地抵减其他项目应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第十条规定,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A企业预缴税款不能在机构所在地抵减其他项目应交税款,应遵循税源属地原则,在项目发生地申请退税。从增值税申报表上看,进项税额没有要求分项目抵扣,意味着一般计税项目间进项可相互抵扣,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第十条规定,项目预缴应分项目登记项目预缴台账,也就意味项目预缴税款是不可以抵减其他项目应缴的税款,如预缴项目工程出现合同终止或多缴税款,应在项目发生地申请退税。

政策链接:
1、营改增预缴税款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涉税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