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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地搭建了食堂解决工地工作人员的就餐问题,,B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此工程地施工,B企业支付A企业一笔搭伙费,解决本公司施工人员的就餐问题。请问,A公司收取这笔搭伙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是属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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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地搭建了食堂解决工地工作人员的就餐问题,,B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在此工程地施工,B企业支付A企业一笔搭伙费,解决本公司施工人员的就餐问题。请问,A公司收取这笔搭伙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是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A房地产开发开发企业收取B企业的搭伙费,属于“服务业”的征收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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