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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有哪些?其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特殊行业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相关内容又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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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解读:学习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把握两点:一是视同销售行为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办法,其范围只有八条,只有属于这八条所列行为才是视同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我们认定某一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它必定属于这八条中的某一条。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管理部门不属于八条所列举的行为,因此它不是视同销售行为,实际上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注意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时,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委托加工两个方向,没有外购。因为这两种用途是属于纳税人将货物自用了,而自用只会涉及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问题,与销售无关。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摘自国税发[1998]137号文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文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3年第70号文的解读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摘自财税[2015]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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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企业购入一批商品后作为礼品赠送给了客户,同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了。这种情况企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具体账务又该如何处理?
摘要2:企业将自产的材料用于自建厂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摘要3: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要如何确定销售额?是否可以按租金来确定?
摘要4: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那么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摘要5: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既无代销合同,期限也超过180天,但企业始终解释说产品一直未销售,想拉回代销产品。但由于代销产品不在同一省份,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摘要6:企业采购小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2.1、会易网实务

1、公司购买的50本挂历送给客户,挂历单价117元/本(含税),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已抵扣,请问以上业务需要视同销售吗?请写出会计分录和税收申报数据。

假设公司当月无收入,无留抵税金,本月只认证了这张进项发票。

答:(1)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进项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台历:

借:低值易耗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送给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 5850

贷:低值易耗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3)申报数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收入5000元,成本5000元,利润总额0元。

增值税:无票收入5000元,销项税金850元,认证的进项税金85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0元。

实务编著:陈桂芳

2.2、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1、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在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是否为视同销售货物?
答:(1)所得税方面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①用予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入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2)增值税方面有以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2、公司把货物运到物流中心或者配货点(均在异地),然后往各购货单位送货、配货,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3、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如何确定销售额,是否可以按租金来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来确定。

4、企业2009年向汶川捐赠了一批自产货物,可以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7条规定,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因此,企业2009年发生的捐赠自产货物的行为,不能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5、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那么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6、企业对外代销产品,既无代销合同,期限也超过180天,但企业始终解释说产品一直未销售,想拉回代销产品。但由于代销产品不在同一省份,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未签订代销协议则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
此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
就纳税义务时间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物销售无关。
对于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情况,因为前述已经确认了销售,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7、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为推广市场,我们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议的客户。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8、为了提升公司自身知名度印制的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怎么确定销售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你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4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9、我公司是一家加油站,自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条款,您所描述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需计算销项税。

10、视同销售能开发票吗?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视同销售可根据接受方需要,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开具发票。如接受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视同销售一方也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且视同销售的商品符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某生产办公桌椅的企业将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使用,此行为是否需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为销售货物。因此,该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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